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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6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贵州省毕节高速公路管理处与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建设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省毕节高速公路管理处,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建设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6执118号申请执行人:贵州省毕节高速公路管理处,地址:毕节市洪山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6137884-1。法定代表人:刘勇,处长。被执行人: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建设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地址:草海镇人民中路4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215610252J。法定代表人:许文荣,总经理。贵州省毕节高速公路管理处于2017年1月13日依据(2015)黔威民初字第25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建设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建设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向贵州省毕节高速公路管理处交付三至七楼除被执行人占有的一套房屋以外的九套住房。本院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交付的九套房屋现在并未由被执行人占有使用,而实际是由申请执行人职工自行占有使用,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交付房屋,但被执行对象没有实际占有该标的物,亦不能对实际占有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故该案无法完成执行交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6执118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明国审判员  赵英冯审判员  岳 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姜 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