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81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与曾德平、周松华、周前伟、肖中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曾德平,周松华,周前伟,肖中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81民初122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陈均,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辉文,湖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德平,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松华,女,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前伟,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肖中香,女,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与被告曾德平、周松华、周前伟、肖中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2017年7月10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以核对数据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要求撤诉系其自愿,而且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负担。审 判 员 许修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喻 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