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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2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颜仕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仕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2刑初236号公诉机关古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仕文,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地古田县,住古田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6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古田县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公刑诉[2017]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仕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仕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6日9时许,被告人颜仕文饮酒后驾驶闽A×××××号小型面包车,从古田县城东街道行驶至202省道248KM+700M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颜仕文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3.3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颜仕文在庭审中并无异议,且有证人陆某取证言,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古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示意图、照片,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血样乙醇检验报告,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古田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颜仕文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并出具评估报告,表明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本院认为,被告人颜仕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颜仕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无前科劣迹,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颜仕文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具备的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颜仕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黄晓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海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签发:核稿:拟稿人:会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