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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64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6460江苏中煤电缆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中煤电缆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6460号之一原告:江苏中煤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79591339。法定代表人:吴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小宝,宜兴市官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兴东,该公司员工。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909934T。法定代表人:陈代华。原告无锡中煤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中煤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中煤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煤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60元,由中煤公司负担。审判员 季 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翰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