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1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子培与王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子培,王金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3民初1881号原告:刘子培,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王金辉,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原告刘子培与被告王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温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子培到庭参加诉讼,王金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子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王金辉给付刘子培借款人民币1万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0日王金辉在刘子培处借款人民币1万元,约定几日内给付,刘子培多次索要,王金辉推拖未付,刘子培诉至法院。王金辉未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0日王金辉在刘子培处借款人民币1万元,王金辉为刘子培出具借据一枚载明,后经索要,王金辉推拖未付,刘子培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应当清偿,王金辉应偿还刘子培借款1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金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刘子培借款人民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温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付柯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