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长兴鑫威纺织有限公司、王文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兴鑫威纺织有限公司,王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836号申请执行人:长兴鑫威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水口乡龙山村。法定代表人:沈金良,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明明,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文明。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兴鑫威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19280.5元。现被执行人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目前正在履行过程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522执8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辉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尹卫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