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4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坂支行与陈荣国、陈春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坂支行,陈荣国,陈春香,叶鸿泉,陈春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4309号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坂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苏坂镇苏坂村(乡政府旁)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503462969。主要负责人:邱津国,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华,男,该支行员工。被告:陈荣国,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春香,女,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叶鸿泉,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春芳,女,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坂支行与陈荣国、陈春香、叶鸿泉、陈春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坂支行经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送达预交案件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魏 国 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林倩(代)附注: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