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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刑终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杨绍纬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绍纬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终518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绍纬,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家住平阳县。2007年9月1日因吸毒被温州市平阳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六个月;2009年9月11日因吸毒被温州市平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12月28日因本案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4月25日经义乌市人民法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绍纬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浙0782刑初92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绍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绍纬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杨绍纬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绍纬撤回上诉。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2刑初92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晓鸣审 判 员 曹益军审 判 员 赵 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斯蓓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