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执4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罗永明与重庆市南川区先创煤炭开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永明,重庆市南川区先创煤炭开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9执4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永明,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先创煤炭开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208706432H。法定代表人吴宏川,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罗永明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先创煤炭开采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该案南川劳人仲案字(2016)第26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先创煤炭开采有限公司支付案款30807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先创煤炭开采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下达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先创煤炭开采有限公司处于政府关闭状态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罗永明发出拟终结本次程序通知书,申请人罗永明未在规定时间内对本案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9执470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袁泽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