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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1民初2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黄石利达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南昌悦达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利达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南昌悦达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21民初2194号原告:黄石利达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经济开发区城西北工业园金阳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6884774983。法定代表人:黎教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单森林,江西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昌悦达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塘南镇张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66255424J。法定代表人:蔡恒华。原告黄石利达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悦达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石利达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单森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昌悦达服装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石利达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6月至10月,被告南昌悦达服装有限公司在原告处加工样衣、样布系列纺织品,共需向原告支付加工费336146.74元。2015年11月16日,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对账,被告认可尚欠加工货款323646.74元,并表示原告开票后付款。2016年4月30日,原告开出了加工货款为248010.39元的发票,在不断催款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13000元加工费,后催款无果。截止起诉日,被告共欠原告加工款310646.74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本金310646.74元及相应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南昌悦达服装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至10月,被告南昌悦达服装有限公司在原告处加工样衣、样布系列纺织品。2015年11月16日,经原、被告双方核对应收款、往来对账单确认,被告南昌悦达服装有限公司共欠原告黄石利达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加工货款323646.74元。2015年8月至10月期间,原告黄石利达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共向被告南昌悦达服装有限公司开出248010.9元的增值税发票。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支付货款13000元。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及利息。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原告提供的《应收款往来对账单》、《南昌悦达往来款对账单》、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湖北增值税发票》以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有业务往来,双方虽未签订承揽加工合同,但有被告签章的往来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等予以证实,原告黄石利达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悦达服装有限公司之间的承揽加工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对账后,经原告催收,被告支付货款13000元,应予扣减。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昌悦达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石利达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加工货款310646.74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8月26日起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9元,保全费207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南昌悦达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正涛人民陪审员  张细撮人民陪审员  伍日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敏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