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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3执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支行与韩靖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支行,韩靖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3执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支行。委托代理人:刘春福,男,1972年9月15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职员,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韩靖宇,男,1969年3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韩靖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现双方已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支行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23执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丰慧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熊化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