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民初1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焦学华与高永寿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学华,高永寿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1926号原告:焦学华,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兵,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永寿,男。原告焦学华与被告高永寿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2016)陕0528民初2305号民事判决。被告高永寿不服该判决,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2017)陕05民终404号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焦学华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学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焦学华负担。审判长 杨建华审判员 杨增运审判员 王呆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何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