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3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文龙与王宝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龙,王宝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3964号原告:李文龙,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王宝玉,男,195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龙与被告王宝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将欠款付清,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对其撤诉请求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胡海亮二0一七年七月���日书记员 渐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