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4民特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金华明、李延清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华明,李延清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4民特14号申请人:金华明,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申请人:李延清,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金华明与申请人李延清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7月10日经淮安市淮阴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李延清欠申请人金华明货款共计40150元,定于2017年8月5日前还款10000元,2018年1月30日前还款10000元,2018年6月30日前还清余款20150元;二、如截止2018年6月30日前被告仍未还清上述欠款的,则自此时起按所欠余款支付月利率2%的利息;三、双方无其他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金华明与申请人李延清于2017年7月10日经淮安市淮阴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朱艳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阴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