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81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谭小毛与被告肖梦云、肖梦琪、湖南卡瑞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小毛,肖梦云,肖梦琪,湖南卡瑞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81民初1012号原告:谭小毛,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望春门大正街商业广场B栋404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济忠,湖南湘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梦云,女,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冷水江市人,住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建新居委会**组。被告:肖梦琪,女,199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冷水江市人,住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建新居委会**组。被告:湖南卡瑞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766号中天广场25023房。法定代表人:阳小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谭小毛与被告肖梦云、肖梦琪、湖南卡瑞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小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小毛撤回对被告肖梦云、肖梦琪、湖南卡瑞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00元,减半收取55000元,由原告谭小毛负担。审 判 长 肖 丽审 判 员 周艺林人民陪审员 王彩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彭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