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81执204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景金星与被执行人永济市城北街道七社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金星,永济市城北街道七社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1执204之一号申请执行人:景金星,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永济市城北街道七社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景金星与被执行人永济市城北街道七社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永济市城北街道七社村民委员会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城北街道七社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14540.5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冯满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柴朝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