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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7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翠仙与李永平、张万芬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仙,李永平,张万芬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7民初1382号原告李翠仙,女,汉族,1973年3月8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嵩明县。被告李永平,男,汉族,1969年2月5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嵩明县。被告张万芬,女,汉族,1971年3月6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址同上。原告李翠仙与被告李永平、张万芬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受理后,原告李翠仙于2017年7月10日以起诉中的石头已搬走为由向我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永平、张万芬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翠仙申请撤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翠仙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李翠仙承担。审判员  李朝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月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