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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柳州富达机械有限公司与遵义玉隆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富达机械有限公司,遵义玉隆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154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富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工业园B-22-1、B-23-1号。法定代表人:苏晓林,总经理。被执行人:遵义玉隆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坪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震,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514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柳州富达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义玉隆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一、由被执行人遵义玉隆铝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柳州富达机械有限公司货款8146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二、由遵义玉隆铝业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6640元,执行费1054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遵义玉隆铝业有限公司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名下的财产信息,无存款信息、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年限较长且已下落不明,不具备处置价值。本院通过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轮候查封了遵义玉隆铝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坪桥工业园电解铝厂主控楼1层厂房(产权证号:xxxxxx;建筑面积:206㎡)、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坪桥工业园电解铝厂整A2层厂房(产权证号:xxxxxx;建筑面积:222.09㎡)、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坪桥工业园电解铝厂4#环保工程厂房(产权证号:xxxxxxx;建筑面积:58.78㎡),现无处置权。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作为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5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厚羿审判员  卢 松审判员  梁仕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