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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执异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薛财、河北冀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财,河北冀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2执异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薛财,男,汉族,1944年5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青冈县。委托代理人薛俊霞,女,汉族,1967年3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青冈县,系薛财之女。委托代理人杨彦华,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河北冀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中山东路322号开元大厦1502。法定代表人张东身,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财与被执行人河北冀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薛财请求追加徐萍、张东身为本案被执行人。2017年7月10日申请执行人撤回对张东身的追加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其撤回对张东身的追加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薛财撤回对张东身的追加申请。审 判 长  王丽燕审 判 员  谷兰军代理审判员  康志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沈肖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