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执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霞与十堰文玉工贸有限公司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302执1060号十堰文玉工贸有限公司:你公司与刘霞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302民初33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霞于二O一七年六月九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六月十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公司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123442.24元(2)负担案件受理1693元,执行费1777元。开户银行: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十堰市农行源园支行。账号:17×××77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