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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3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四川蜀韵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蜀韵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3038号原告:四川蜀韵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廖南。委托代理人:任正飞,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徐凤,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李辉,男,汉族,身份证号,住四川省达州市。申请人四川蜀韵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蜀韵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限额700,000元查封被告李辉持有的四川辉弘石业有限公司股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辉持有的四川辉弘石业有限公司股权(认缴出资额1800万元,占该公司出资额90%)限额7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三年,冻结期间,被冻结股权不得变卖、转让或设立其他权利。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四川蜀韵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以此。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少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谭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