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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河北瑞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包头市东邦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瑞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包头市东邦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1057号申请人:河北瑞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城县经济开发区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8093065910N。负责人:赵立中,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月,阜城县六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元,阜城县六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包头市东邦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兴胜镇王老大村。法定代表人:张洪雨,总经理。申请人河北瑞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包头市东邦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瑞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包头市东邦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瑞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包头市东邦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河北瑞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陆凯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