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执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刘宏辉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宏辉,马素红,刘现成,赵卫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宏辉,男,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陈蕃路保险公司家属院。申请执行人马素红,女,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东皇街道办事处乡教委家属院。被执行人刘现成,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解放街******号。被执行人赵卫星,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建设街**号。本院在刘宏辉、马素红申请执行刘现成、赵卫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平舆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的(2016)豫1723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名下的存款,房地产,车辆,股权进行了四查,其中存款查询了三次,被执行人赵卫星名下有豫QAP7**号车辆一台,因被执行人赵卫星下落不明,该车辆不能实际扣押,我院已将其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刘现成名下的存款10000元已扣划,对被执行人刘现成已作出罚款决定书,其他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债务本金49万元及利息暂无得到清偿。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赵卫星、刘现成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逾期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赵卫星下落及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根据有关法律及解释规定,可对本案件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未执行的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1723执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院也可依职权随时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0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XX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