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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12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柳峻峰与罗加成、殷秀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峻峰,罗加成,殷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12执328号申请执行人;柳峻峰,男,汉族,1973年1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被执行人:罗加成,男,汉族,1966年8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殷秀芳,女,汉族,1965年10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5)五通民初字第14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柳峻峰与被执行人罗加成、殷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0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案外人余思维的房产,余思维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目前尚未审结,故该案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柳峻峰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5)五通民初字第14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贤贵审 判 员  周向阳代理审判员  宋怡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