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执1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喻炬荣与喻炬华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炬荣,喻炬华,喻常青,喻炬平,喻炬忠,喻润秀,喻炬兰,喻炬林,喻炬辉,喻炬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2执1837号申请执行人喻炬荣,男,汉族,1949年8月2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喻炬华,男,汉族,1952年3月25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喻常青,女,汉族,1959年12月1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喻炬平,男,汉族,1976年9月18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喻炬忠,男,汉族,1957年4月3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喻润秀,女,汉族,1940年7月17日生,住新余市虎山区。被执行人喻炬兰,女,汉族,1947年10月10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喻炬林,男,汉族,1953年8月15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喻炬辉,女,汉族,1963年1月22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喻炬仁,男,汉族,1943年11月26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执行喻炬荣与喻炬华、喻常青、喻炬平、喻炬忠、喻润秀、喻炬兰、喻炬林、喻炬辉、喻炬仁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喻炬华、喻常青、喻炬平、喻炬忠、喻润秀、喻炬兰、喻炬林、喻炬辉、喻炬仁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国海审判员 胡永辉审判员 何建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傅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