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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执恢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温景家、金艳坤申请执行林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景家,金艳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恢103号申请执行人温景家,男,1964年10月1日生,汉族,工人,住所地密山市。申请执行人金艳坤,女,1968年4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密山市。被请执行人林振江,男,1957年1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景家、金艳坤与被执行人林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温景家、金艳坤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382执恢10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国祥审 判 员 宋清江审 判 员 张海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代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