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2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付堂与黄龙骥、黄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付堂,黄龙骥,黄爱华,刘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2198号原告:张付堂,男,195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黄龙骥,男,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黄爱华,女,195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刘琴,女,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付堂诉被告黄龙骥、黄爱华、刘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付堂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付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0元,由原告张付堂承担。审判员 张美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艳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