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严增丙、欧永波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增丙,欧永波,黄强,梁金龙,罗忠,罗鑫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6刑初375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增丙,男,汉族,1986年11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高县,小学文化,务工,住高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3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被告人欧永波,男,汉族,1987年10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高县,小学文化,务工,住高县。因犯抢劫罪与2005年9月8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25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携带管制刀具于2009年7月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赌博于2010年11月22日被该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8月23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3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分别行政拘留十五日、十日(均未执行)。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3月1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被告人黄强,男,汉族,1983年2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高县,初中文化,农民,住高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3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被告人梁金龙(曾用名梁传海),男,汉族,1976年7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高县,初中文化,驾驶员,住高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3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被告人罗忠,男,汉族,1992年2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高县,初中文化,农民,住高县。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3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被告人罗鑫,男,汉族,1998年11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高县,初中文化,农民,住高县。因盗窃于2015年3月2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七日(未执行)。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7)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增丙、欧永波、黄强、梁金龙、罗忠、罗鑫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增丙、欧永波、黄强、梁金龙、罗忠、罗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7年3月8日8时许,被告人严增丙因怀疑被害人王某与其女朋友杜某有暧昧关系,遂与被告人欧永波、黄强合谋伺机报复被害人王某,被告人严增丙联系被告人梁金龙开车,经被告人欧永波介绍,又纠集被告人罗忠、罗鑫,驱车至北仑移动公司门口。被告人欧永波在被告人严增丙的授意下,以安装宽带为名,约被害人王伟于当天中午在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上傅村附近见面。当天中午,被告人严增丙等六人在霞浦街道上傅村附近与被害人王某见面后即掌掴被害人王某,并将其强行带上被告人梁金龙所驾驶的面包车,后驱车至霞浦街道上傅村水库、上傅村公墓等地,其间被告人严增丙、欧永波等人对被害人王某实施殴打,造成被害人王某面部挫伤,左侧鼻骨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后被告人严增丙以使用暴力相威胁,强行向被害人王某索取人民币50000元,被害人王某提出其信用卡可透支人民币4000元,并将其汽车抵押借得人民币10000元汇入该信用卡。被害人王某将信用卡密码告诉被害人严增丙后,被告人黄强在被告人严增丙指使下,至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一棋牌室,以被害人王某的信用卡在POS机套现共计人民币14000元。被告人严增丙收到上述钱款后将被害人王伟扔至柴桥街道红光村与霞浦工业园区附近的一条小路,后与被告人欧永波、黄强等人离去。2017年3月9日上午,被告人梁金龙在宁波市北仑区大榭开发区金色海湾小区15幢楼下被民警抓获。2017年3月11日晚,被告人严增丙在北仑区柴桥街道阳光宾馆307房间内被民警抓获。2017年3月11日晚,被告人黄强在北仑区柴桥街道当店路上一棋牌室内被民警抓获。2017年3月16日上午,被告人欧永波、罗忠、罗鑫主动至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开霞浦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严增丙、欧永波、黄强、梁金龙、罗忠、罗鑫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杜某、张某、杨某的证言,损伤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账单明细,门诊病历及检查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到案经过陈述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增丙、欧永波、黄强、梁金龙、罗忠、罗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欧永波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欧永波、罗忠、罗鑫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黄强、梁金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增丙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六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予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严增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2018年7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欧永波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黄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2018年5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梁金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8年5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罗忠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六、被告人罗鑫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七、责令被告人严增丙、欧永波、黄强、梁金龙、罗忠、罗鑫退赔被害人王伟的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殷东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俞佩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