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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4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石棉县润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余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棉县润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4民初611号原告:石棉县润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棉县新棉镇河北路。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经理。被告:余锋,男,汉族,1976年10月25日生,现住四川省石棉县。原告石棉县润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余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石棉县润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棉县润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余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棉县润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棉县润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 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丽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