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9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杜成范、黄爱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成范,黄爱英,蔡钦,蔡萍,韦颖,韦辛,韦雄,韦宁,韦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9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杜成范。被执行人:黄爱英。被执行人:蔡钦。被执行人:蔡萍。被执行人:韦颖。被执行人:韦辛。被执行人:韦雄。被执行人:韦宁。被执行人:韦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成范与被执行人黄爱英、蔡钦、蔡萍、韦颖、韦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邕民一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黄爱英名下银行存款40974.16元,其中8516元用于缴纳本案执行费,余款32458.16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杜成范,2013年11月10日本院裁定终结案件执行程序。2017年5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恢复(2013)邕执字第11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黄爱英名下位于南宁市XX区XX路XX号房屋进行网络拍卖,获得执行款345555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通过网络拍卖了一套被执行人黄爱英名下位于南宁市XX区XX路XX号房屋,获得执行款345555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邕民一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景强审判员 黄 诚审判员 韦 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何明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