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牛延起与牙克石市人民政府建设街道办事处、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分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延起,牙克石市人民政府建设街道办事处,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分公司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355号原告:天津中保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咸阳路29号205室。法定代表人:万同文,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诚,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帅,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德茂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咸阳路29号。法定代表人:许芳洲,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孙库,该单位总经理。原告天津中保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德茂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 霞审 判 员 冯晓飞人民陪审员 宋景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任万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