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终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区支行、任文毓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区支行,任文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9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区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春华,行长。被执行人任文毓。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区支行与被执行人任文毓信用卡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津0114民初70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在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给付执行款132486元,执行费1887元。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管、车辆、银行、证券进行了查询,冻结了其名下的银行账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有查询材料、延期执行申请书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995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岐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程学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尹鹏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