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3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南京华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南京华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与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国荣,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建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富邦嘉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华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华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32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荣,男,1965年4月1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伟,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添实,北京市大正一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正余镇大桥北西首。法定代表人:花世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平,北京融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北京融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北京建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西路16号院。法定代表人:易云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义,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北京富邦嘉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校园路20号。法定代表人:张国荣,董事长。原审被告:南京华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1号理工大学科技园孵化大楼一楼c3区。法定代表人:徐申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政,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南京华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工业小区3区58号。负责人:宋涛。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政,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国荣因与被上诉人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建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富邦嘉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华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华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中,张国荣提交了涉案工程的结算审核报告,该证据可能对本案处理结果产生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国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661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洁芳审 判 员 刘 磊代理审判员 朱文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 助理 叶康喜书 记 员 罗娇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