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6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彭幸智、刘新求等与邓如梅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幸智,刘新求,莫尚峰,邓如梅,莫淋森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6民初683号原告:彭幸智,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住邵东县。原告:刘新求,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住邵东县。原告:莫尚峰,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住邵东县。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向阳,湖北楚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如梅,男,195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北省咸丰县。被告:莫淋森,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北省咸丰县。原告彭幸智、刘新求、莫尚峰诉邓如梅、莫淋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邓如梅、莫淋森下落不明,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瞿红光审 判 员 胡 磊人民陪审员 邢宗咸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