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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民初2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渭南卤阳湖卓金酥梨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张某某、耿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渭南卤阳湖卓金酥梨专业合作社,张某某,耿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2348号原告:渭南卤阳湖卓金酥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蒲城县陈庄镇西陈村。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系该社理事长。被告:张某某,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被告:耿某某,男,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渭南卤阳湖卓金酥梨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张某某、耿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渭南卤阳湖卓金酥梨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渭南卤阳湖卓金酥梨专业合作社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渭南卤阳湖卓金酥梨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渭南卤阳湖卓金酥梨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贺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何巾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