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6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霍仟荣、岑康群申请执行韦继祥、龙明霞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仟荣,岑康群,韦继祥,龙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6执147号申请执行人:霍仟荣,男,1973年8月9日生,布依族,住独山县。申请执行人:岑康群,女,1978年12月2日生,布依族,住独山县。被执行人:韦继祥,男,1980年5月1日生,布依族,居民,住独山县。被执行人:龙明霞,女,1985年10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独山县,系被执行人韦继祥之妻。申请执行人霍仟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黔2726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韦继祥、龙明霞履行偿还借款4589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91元、执行申请费6783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茂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柯国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