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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2民初12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北京博大通运经贸有限公司与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博大通运经贸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2民初126号之三原告:北京博大通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南大街145号1至2层全部。法定代表人:郭志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笪鸿鹄,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北京博大通运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赵    忠    凯人民陪审员 李    晓    明人民陪审员 范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浩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