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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本院生态资源(少年)庭、苏刚、陈永波、XX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本院生态资源(少年)庭,苏刚,陈永波,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250号申请执行人:本院生态资源(少年)庭。被执行人:苏刚(曾用名苏茂贤),男,198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被执行人:陈永波,男,199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被执行人XX,男,1992年7月21日出生,彝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关于本院生态资源(少年)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苏刚、陈永波、XX犯盗窃罪一案涉财产部分执行中,因生效刑事判决未能提供本案需追缴对象被转移或者隐匿的下落,且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在无线索的情形下本案目前无法执行。经研究决定,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303刑初339号刑事判决中“追缴‘五羊-本田牌’WH125-12(峰朗)二轮摩托车一部、‘新大洲-本田’牌SDH125T-23A(飞梦欧)二轮摩托车一部、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5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林振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林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