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任喜和、邱月梅与宝清县宝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喜和,邱月梅,宝清县宝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532号申请执行人任喜和,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申请执行人邱月梅,女,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宝清县宝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山。任喜和、邱月梅与宝清县宝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5)清民初字第2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宝清县宝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遂向房产管理部门送达了有关法律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宝清县宝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邱月梅、任喜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5)清民初字第2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延军审 判 员 宋书严代理审判员 张德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邓忠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