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3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晓冬与韩志岗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冬,韩志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3执129号申请执行人:李晓冬,男,1981年12月22日生,汉族,和顺县义兴镇串村人,现住。被执行人:韩志岗,男,1968年7月9日生,汉族,和顺县李阳镇史家庄村人。本院在执行李晓冬与韩志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8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志岗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晓冬追偿款150000元、案件受理费3300元、执行费2199.5元,共155499.5元,被执行人韩志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韩志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5499.5元。不足部分扣留、提取相应价值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巩晓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泰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