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刑初2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梁杰槟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杰槟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2123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杰槟,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6月27日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2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杰槟犯赌博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晓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杰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从2016年底开始,被告人梁杰槟在其经营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合益西街2号的士多店内,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的方式聚众赌博,至案发共接受了三期的“六合彩”赌博投注。2017年3月28日,梁杰槟在上述士多店内接受“六合彩”赌博投注,当天共接受了23人的赌博投注,接受投注的金额合计人民币1909元。当天21时许,上述士多店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缴获当天接受赌博投注的22张单据、赌资人民币1794元。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梁杰槟的供述及对作案地点、涉案单据、赌资的指认笔录;参赌人员郭某、欧某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处理物品清单;收据、单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残疾人证、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被告人梁杰槟的户籍证明;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梁杰槟进行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梁杰槟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杰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杰槟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杰槟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杰槟犯赌博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杰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赌资依法应予以没收。综合考虑被告人梁杰槟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杰槟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因本案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大良派出所的赌资人民币1794元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肖复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卢俊雅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