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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执恢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郑书恒、郑庆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书恒,郑庆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2执恢113号申请执行人:郑书恒,男性,1940年6月21日出生,住济宁市高新区王因镇魏家庙;郑广娥,女性,1942年5月10日出生,住济宁市高新区王因镇魏家庙。史永美,女性,1969年7月10日出生,住济宁市高新区王因镇魏家庙。郑夫净,女性,1987年6月9日出生,住济宁市高新区王因镇魏家庙;郑夫栋,男性,1987年10月26日出生,住济宁市高新区王因镇魏家庙。被执行人:郑庆申,男性,1967年10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广娥、史永美、郑夫净、郑书恒、郑夫栋与被执行人郑庆申故意伤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812执恢1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孔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明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