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执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1234张承根与杨荣华、南通市乔森色织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承根,杨荣华,南通市乔森色织有限公司,杨荣春,张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21执1234号申请执行人张承根,男,1979年8月30日生,住海安县。被执行人杨荣华,男,1967年1月1日生,住海安县。被执行人南通市乔森色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自由村11组。法定代表人杨荣华,总经理。被执行人杨荣春,男,1970年8月5日生,住海安县。被执行人张小丽,女,1978年3月4日生,住海安县。申请执行人张承根与被执行人杨荣华、南通市乔森色织有限公司、杨荣春、张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21民初59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承根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为202660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张承根曾于2017年1月9日依据本院(2016)苏0621民初599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相同的执行请求,本院立案号(2017)苏0621执1234号。本案系重复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顾光兵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祖华审 判 员 韩良骍代理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夏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