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5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斌与张文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斌,张文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5814号原告:陈斌,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张文正,男,198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原告陈斌与被告张文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斌于2017年6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张文正归还原告借款15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文正于2017年4月22日立据向原告借款15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对借款期限未作约定。该款至今未还,本案因此涉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文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斌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由被告张文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李含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