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民初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董和平与厦门华嘉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和平,厦门华嘉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1481号原告:董和平,男,195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建新、钟江海,福建绎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华嘉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庐山大酒店九楼904号房。法定代表人:吕慧。原告董和平与被告厦门华嘉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被告厦门华嘉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故本案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并非交付不动产,故应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厦门市××区为合同履行地,又本案被告住所地亦在厦门市××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5110,0)?)》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范功怡人民陪审员 宋阿娟人民陪审员 林婉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马承威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第三十三条(?javascript:SLC(183386,33)?)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