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3执2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世军、孙瑞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军,孙瑞国,郑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2095号申请执行人李世军,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孙瑞国,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郑丽君,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世军与被执行人孙瑞国、郑丽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世军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18日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李世军撤回执行申请,终结(2017)浙0903执20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鹏飞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朱旭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