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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民初3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黄云瑞黄小云等与重庆博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江洪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云瑞,黄小燕,黄小云,重庆市黔江区长顺保洁有限公司,重庆博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江洪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3622号原告黄云瑞,男,生于1947年9月26日,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黄小燕,女,生于1979年10月12日,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黄小云,女,生于1983年12月28日,苗族,住庆市黔江区。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章勇,重庆市黔江区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重庆市黔江区长顺保洁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黔江区舟白街道路东居委二组。法定代表人:王敏,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珊英,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博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黔江区白家湾路261号。法定代表人:胡发兴,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伟,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龙江洪,男,土家族,生于1993年9月21日,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云瑞、黄小燕、黄小云诉被告重庆市黔江区长顺保洁有限公司、重庆博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江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云瑞、黄小燕、黄小云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云瑞、黄小燕、黄小云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云瑞、黄小燕、黄小云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黔江区长顺保洁有限公司、重庆博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江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黄云瑞、黄小燕、黄小云负担。审判员  唐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