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3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长沙市弘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旺洋、范梦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弘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旺洋,范梦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3835号原告:长沙市弘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黎雪。委托代理人:刘丹,湖南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阿敏,湖南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旺洋,男。被告:范梦萍,女。原告长沙市弘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旺洋、范梦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长沙市弘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长沙市弘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沙市弘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19元,减半收取1109.5元,由长沙市弘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 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伟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