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02财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桥东作生建筑器材租赁站、安尚珠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家口市桥东作生建筑器材租赁站,安尚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财保148号申请人:张家口市桥东作生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姚家庄镇小辛庄村。经营者:付作生,男,195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申请人:安尚珠,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现住怀安县。申请人张家口市桥东作生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7年7月10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尚珠名下价值33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付作生用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冀G×××××号桑塔纳牌轿车及担保人张凤艳用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冀B×××××号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家口市桥东作生建筑器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安尚珠名下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170元,由申请人家口市桥东作生建筑器材租赁站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乔德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韶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