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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民初3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南京有真镁可特机械有限公司与福清市国嘉纺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有真镁可特机械有限公司,福清市国嘉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3102号原告:南京有真镁可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法定代表人:SEOJEONGEON,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希崇,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进,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福清市国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元洪投资区。法定代表人:林传栋。原告南京有真镁可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清市国嘉纺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南京有真镁可特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南京有真镁可特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有真镁可特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计740元,由南京有真镁可特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曾朱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书韬PAGE 更多数据: